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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刘瑞琼 胡永绪

12月7日下午4时许,刘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去城阳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时,民警发现其身上有酒味,随即对其进行了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的进一步审查,刘某某曾在三年前因酒驾被城阳交警部门处罚过。

据驾驶人刘某某称,当天凌晨3点半送完货后,和老乡一起在家门口附近饭店喝了四瓶啤酒。下午4点左右,刘某某饮酒后开车去城阳交警大队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被交警查获。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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