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31日讯(首席记者 于晓)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其他约定都不能免除这一义务。2019年年初,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大酒店”)因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被离职员工投诉。经过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稽核,海天大酒店被责令调增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于这一稽查结果,海天大酒店并不认可,接连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酒店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但经过法院两次审理,海天大酒店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酒店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职员工投诉海天大酒店未足额交保 社保中心稽核处理

资料显示,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隶属于青岛国信集团。2019年1月,海天大酒店的部分离职员工到社保中心投诉,反映酒店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酒店予以补缴。接到投诉后,社保中心向海天大酒店下达了稽核通知,要求酒店方面提供这部分员工的相关资料。可海天大酒店方面却以搬家以及财务管理系统升级导致财务账簿丢失为由,没有提供这几位员工的收入明细等重要证据。

不过,投诉此事的员工却向社保中心提供了税务机关的税收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社保中心也告知海大大酒店,如果不能提供员工收入的资料,最终将以员工提交的材料来确定缴费基数。同年12月,社保中心向海天大酒店下达了《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责令海天大酒店调增投诉员工2008年至2013年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但海天大酒店并不认可这一稽核结果,称酒店已经与这部分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同时,海天大酒店还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里有明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而员工在2019年投诉时早已超出了2年的查处期限,社保中心不应受理投诉,也不应作出行政行为。

因为不服稽核结果,海天大酒店还曾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仍是维持原稽核意见。随即,海天大酒店打起了行政诉讼的官司,将社保中心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列为了被告。

法定义务不能被免除 海天大酒店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0年7月,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行政诉讼案件。在庭审中,海天大酒店称在与公共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了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而员工在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后又对酒店进行举报投诉,本身就违背了诚信原则。社保中心对酒店作出的稽查意见书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员工的投诉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多年,早已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最长两年的查处期限。

海天大酒店认为,社保中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稽查意见书未列明事实依据、未列明法律名称的主要法律条款,也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应要求,作出文书的形式不合法。

对于海天大酒店的起诉,社保中心认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

据悉,社保中心作出稽核意见书的依据是《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一办法中并未规定时效问题。同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行政法领域的一系列会议纪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并未设置时效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设置了“2年”的行政执法时效限制但其约束的执法内容和性质显然属于行政处罚类,与稽核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即使员工与酒店之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定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行为,不能免除酒店所负法定义务。最终,市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海天大酒店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缺乏依据 海天大酒店二审仍败诉

一审败诉后,海天大酒店不服判决结果,很快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未设置时效限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对查处时效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对查处时效予以放宽,因此社保中心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终,海天大酒店的上诉理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驳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