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仲裁委员会,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其设立地点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机构的类型有哪些

1、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2、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仲裁的特点如下:

(1)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

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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