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的原件。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仲裁申请书、刑事判决或裁定的财产部分、公证机关出具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

3.申请人主体材料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委托材料(确需委托的提供)

律师代理的: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推荐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近亲属代理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的费用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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