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这里所说的实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以合同作为实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有关综合管理、计划生养、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合平等协议。第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相对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违背合同划定,行政主体有权监视对方,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制裁权,相对方不按照合同办事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划定采取制裁措施。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第三,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该合同是在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于行政主体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关键看它所涉及的是什么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内容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详细地说行为行政主体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实施行政治理职权实现的,而对于非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来说,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此外,还要弄清晰行政合同与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与行政命令的区别。行政命令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是行政命令是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合同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政合同与行政协议的主要区别是行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合统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二、

行政合同诉讼程序有哪些步骤

行政合同诉讼程序步骤一:行政合同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是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因此,行政机关对证明行政合同行为、解除或变更合同行为方面具有举证责任。

因行政合同违约而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在行政合同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原则为:行政机关在证实其行政合同行为正当性方面负主要举证责任;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原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这方面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机关治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除具有行政方面的特性外,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仍有很多相应之处。如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前提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商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划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商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划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对违约的救济可以采取继承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手段;合同履行过程中,运用民法的诸多划定……

因此,因合同违约而提起的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违约事实、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的划定。

行政合同诉讼程序步骤二:行政合同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调解在民事、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中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和结案方式,其长处良多,如方法灵活、程序简朴、自动履行率高等,且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那么,行政合同诉讼能否合用调解呢?笔者以为,行政合同诉讼也可以合用调解,其理由:《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划定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可以合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第三十条划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正当、自愿的条件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也就是说与行政诉讼关系非常紧密亲密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仍是可以合用调解的。

因此,可以将调解轨制引入行政合同诉讼中,以促进纠纷的解决,进步办案效率。《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划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解。

行政合同诉讼程序步骤三:行政合同诉讼的判决方式。

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诉讼中,应当先审查行政正当性以及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对案件的审理要应用行政法的原理及有关行政合同的特殊原则和划定,对尚无法律划定的部门,也可以依照合同商定或参照民事法律的有关划定,除调解结案外,依法作出判决。

三、

民事合同中是附随义务的概念是什么?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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