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该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主体为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评选区域范围为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本级行政区域。申报条件包括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城市节水制度健全,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等。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设立的指标,申报城市进行自评,省级住建、发改主管部门初审,最后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组织评选。
经评选确定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议名单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两部委正式命名,命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进行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时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