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审计的内涵和外延极为丰富,涉及的问题很多,其中最基本的是军事审计的特征、军事审计的原则、军事审计的职能、军事审计的作用、军事审计的任务、军事审计的内容和军事审计的方式等问题。
军事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领域,既具有一般审计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审计对象、依据与评价等方面。
军事审计的监督对象是军事经济活动。平时,主要对军事经费收支、军事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使用管理等军事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提高部队战斗力;战时,重点审计作战费收支及使用效益,以保障战争胜利。
军事审计作为国家审计在军事领域的延伸,既要以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财经法规和标准作为审计依据;同时,鉴于审计对象的军事性,军事审计还以军事立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军事经济法规和标准作为依据。
军事经济是国民经济的特殊组成部分,带有鲜明的军事特点。军事经济活动过程是军事与经济的复合过程,最终结果是受军事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共同支配,具有军事和经济的双重属性。军事消费的最终成果是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国家安全防卫能力的增强。评价其形成过程,既不能简单地用货币形式表示,也不能单纯地用数学方式计算,体现了审计评价的复杂性。
军事审计的原则是军事审计工作基本指导思想的理论概括,是军事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指南。基本原则主要有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职业谨慎原则和廉洁自律原则等。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行使审计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主要包括:审计职权只能由法定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审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有争议的审计事项,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途径解决。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须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权威有效。主要包括:组织独立,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独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工作独立,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其他部门和人员无权干涉;经费独立,审计部门要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审计业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公务应始终坚持客观立场。在收集证据时,要认真细致、尊重事实,保证审计证据能客观指证;在审计评价时,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在审计处理、处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处理、处罚合法适度。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有审慎的工作态度。主要包括:对审计事项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进行合理判断,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选派合适的审计人员;遵守审计规范,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审计报告不实或审计结论错误,确保审计质量。
审计人员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主要包括: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世界各国由于国情、军情不同,除了上述共同的审计原则外,还有各自不同的军事审计原则。中国军事审计的具体原则除上述审计原则外,还要遵循党委领导、按级负责,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保证质量等原则。
军事审计的职能是军事审计所固有的、体现其本质属性的内在功能。是军事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主要标志之一。军事审计的职能主要有监督职能、鉴证职能和评价职能等。
军事审计的主要职能。军事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正确执行国家和军事部门的法规制度,是否合理运用财产资源和有效履行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行为。
军事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
军事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审计依据和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作出评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是否全面、规范、有效作出评价,分清决策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和法纪责任。
军事审计在军事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有促进作用、制约作用、保证作用和证明作用。
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和执行法规制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肯定好的方面和做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促进廉政建设,保证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运行。
通过审计,揭露经济活动的错误和弊端,纠正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为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可以遏制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规范军事经济活动。
通过审计,监督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落实,监督各种经济活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军事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
通过审计,可以真实、客观、公允地证明被审计单位资产、管理、损益、盈亏、效果等情况;也可以证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军事审计的任务受审计职能的制约,是审计职能的具体化。主要包括对军事经济活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对军事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①真实性审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的审查,可以发现和纠正会计原理运用错误、计算错误和记账错误等,揭露弄虚作假的行为。②合法性审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军事经济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可以揭露违法违纪、贪污舞弊等行为,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③有效性审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效益的审查,可以考核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效果,揭露损失和制止浪费、盲目决策不讲效益的投资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挖掘潜力,提高军事经济效益。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规范和有效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期间,是否尽职尽责、正确行使财权;是否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是否科学决策、严格管理,全面完成事业任务。
世界各国体制编制不同,军事审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审计主要包括:①经费物资审计。包括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和下级单位经费预算安排、执行和决算,装备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战备物资及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储备、使用、管理和处置;社会化保障经费、医疗保障经费、住房资金、军人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军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外经费的收入、分配、支出、缴存管理;房地产的处置、利用和管理;有偿服务项目的范围、审批和收支管理等。②战备工程和其他工程。包括战备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采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④结算支付审计。包括财务结算、经费支付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情况。⑤其他审计。审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及上级或本级首长授权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⑥审计调查。审计部门对军事经济活动中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
世界各国国情不同,审计体制不同,军事审计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军事审计的方式主要有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络审计、授权审计、委托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所在地进行的审计。采用就地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可以减少审计资料往返、传递时间,保证资料安全;审计人员深入实地,可以迅速了解情况,把握审计重点,及时发现审计线索,深入调查研究,较快地取得充分合理、真实有效的审计证据,作出准确的审计判断。
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送交审计部门所进行的审计。采用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可以节省审计费用,有利于形成较为固定的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经常性的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网络信息系统的合规、可靠、有效性,及其信息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网络审计方式一般适用于信息化程度高、信息技术使用广泛的审计项目。
上级审计部门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给下级审计部门或军队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授权审计是单方面的行政授权,不需要征得被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不得拒绝;授权审计部门的权力,自授权之日起转移至被授权方,被授权方对被授权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授权的审计事项只能是授权审计部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而且还必须是法律、法规允许授权的事项,授权审计部门停止授权后,被授权方不再享有被授予的审计职权。
审计部门和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规定审计事项、时间、目标和其他有关问题。
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手段,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与军事经济活动有关问题进行的专门调查研究。
军事审计作为一种社会行为,随着军事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事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军事审计的发展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3个历史时期。
人类社会有了战争,也就有了准备战争和实施战争的各种军事经济活动。为了检查监督军事经济活动,就产生了军事审计的萌芽。约在公元前3500年,古埃及设有监督官,审查国家财、物收支及核算记录;前443年,古罗马设有监督官,在元老院的领导下对国库收支进行审查监督。古埃及和古罗马的审查监督活动,包含了对用于军事目的的财、物收支活动的审查监督。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设有上计吏,对戟、弩等兵器出入库进行审核。秦汉时期,上计吏以军事装备登记簿为依据,审查各种装备支出是否真实、准确。魏晋南北朝时期,设有督军粮御史和督军粮执法,监督军用粮草的征集、运输、保管和使用。隋唐时期,设有专职审计机构比部,审计度支部的军费支出,库部的兵仗收支,仓部的军用物资收支。宋代设有都察院十五道中,河南道、江南道、山西道、陕西道等负有军事审计职能。雍正元年(1723),还曾设有会考府,负责动用军需支出的审计核销。明清两代的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又统称“科道官”。
1792年5月,美国在陆军部设有审计官,其职责之一是负责陆军经费的审核,陆军部长在动用国会划拨的陆军经费时,支付命令必须经本部审计官签署后方才有效;1798年7月,在海军部设审计官,其职责与陆军部审计官相同。1831年,英国海军大臣詹姆斯·格雷厄姆主张对各项支出的预算数额进行审查,并强调海军部每年应将资产负债表呈送下院审核。1832年,英国议会通过《海军账目法》,要求海军部每年向下院报送决算报告。这项规定和做法于1846年推广到陆军和军械所。1856年,英国议会下院设立公共资金委员会,提出这种立法性的经济监督,应普及到海军部和陆军部以外的一切行政机构。1861年,议会公布议事章程,规定下院设立常设委员会(后改称决算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决算,并向议会提出报告。
在中国,1840~1906年,军事审计活动沿袭明清以来旧制,仍由科道官负责。1906年,清政府改兵部为陆军部,审计活动由该部军需司和承政司负责。1910年,清陆军部设审计处,执掌军队会计监督和预算、决算复核等事宜。1912年,北洋政府设有陆海军会计审查处,负责审核军费开支。1924年,孙中山在大元帅大本营设置审计局,后改为审计处,负责军事审计活动。1924年4月,公布实施《陆海军审计条例》,根据条例,大本营军政部设立审计局,负责本系统的审计工作。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成立后,在总司令部设审计处,负责所属部队审计工作。1934年,国民党军队成立会计长办公处,下设审计科负责军费审核监督。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产生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9月,中国工农革命军在部队设有士兵委员会,监督部队开支,开始人民军队审计监督的尝试。1933年9月,苏区中央政府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独立于财政部之外,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政开支。1934年2月,阮啸仙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同年2月2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签署命令,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陆海空三军预算、决算。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中国工农红军成立审计委员会并编设稽查员,负责红军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审查账目、核对单据、检查财经纪律。抗日战争时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王稼祥批准颁布《中央军委财政委员会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央军委财政委员会下设审计处,负责军委属后方机关、部队、学校的收支预算、决算审计;八路军、新四军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相继制定了审计法规,如八路军总部颁布的《第十八集团军审计法规》《军队中各级审计处工作条例》,八路军120师颁布的《120师审计条例》,八路军129师颁布的《129师审计制度》等,并实行初审、复审、决审三级审计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各野战军逐步完善审计法规,如西北野战军颁布了《西北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暂行条例》,第二野战军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审会计暂行条例》,第三野战军颁布了《华东野战军审计工作组织与条例》,东北民主联军颁布了《审计工作草案》和《审计工作细则》,华北军区颁布了《审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进一步明确了三级审计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军事审计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65年前,美国审计总署仅对国防合同进行审计。1969年,审计总署成立重要物资采购组,负责对重要武器采购的中间阶段进行连续性评估。从1970年开始,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出重要武器系统采购的审计报告,对军费的使用发挥了很好的监督和控制效果。审计总署在审计长领导下设国防事务审计局,负责军事审计工作,美国国防部设国防合同审计局,负责合同审计。国防部监察长负责美军的财务审计监督。法国审计法院设7个审计法庭,其中第七庭负责国防事务的审计。德国联邦审计院设10个审计局,每局下设若干个审计处,其中第四局的6个处负责对国防军事部门预算开支的审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和节约性审查,重点揭露一些浪费现象,并提供咨询服务,涉及国防、军事科研的重要机密事项,由审计院长直接进行经费审计,属于这方面的审计报告,只提交议会设立的专门小组研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事经费开始由国家供给。1950年2月,在总理领导下,成立“三人审计委员会”(后改为“五人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各项军费开支。各军区相继制定了本军区的审计制度。1954年后,军事审计监督制度被军事财政监察制度取代。1961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制度(草案)》。1985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局,各军区、军种及部分军级单位相继成立审计局(处),形成三级审计体制。1987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1992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1995年4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2007年1月,中央军委重新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并重新修订和制定相关配套的法规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军事审计法规。
21世纪,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新军事变革正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军事领域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变化,军事审计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审计渠道不断拓宽,审计内容不断丰富,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和风险审计都注重从源头抓起,注重防范审计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成了审计的基础。将审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改进管理效率上来,始终围绕提高效率和效益开展工作。审计的能力得到提升,审计目标与被审计单位的目标结合得更加紧密。
网络监控审计手段是审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种审计手段,网络监控审计本身是具体的,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同时它又是灵活的,千变万化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要灵活地、创造性地运用这一手段,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节约审计资源,实现审计目标。
电子时空观念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形成的综合性观念,是审计时效观念、审计责任观念、审计效益观念以及审计风险观念的统一体。同时电子时空观念又是不断变化的审计观念,客观上又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学习、总结、反思和探索,以达到不断创新。
专门的审计技术方法能适应信息化的发展需求,将计算机的使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首先,将计算机作为一个工具,利用计算机来处理审计公文和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实现办公自动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进行数据分析和检查;其次,将计算机作为一个系统,组建局域网和广域网,实现网上办公;再次,将计算机作为一个对象,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及软件进行审查。
审计人员是推进审计信息化的智力和人才保证。复合型的审计人员不仅要有宽广的知识面,掌握丰富的审计业务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的知识,而且思路要宽阔;不仅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而且具备一定的理性思维能力,具有现代化的审计思维方式;不仅会工作,而且善于总结积累经验。总之,在信息化条件下,复合型的审计人才能用信息化的观念对待新的问题,用新的视角看待新的问题,用新的思路破解新的问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原来称解放军审计局,领导人称局长,1992年8月改称审计署,领导人称审计长,中央军委于1995年4月1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第七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正军级,原来由中央军委领导,挂靠解放军总后勤部。
2014年11月6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解放军审计署由总后勤部划归中央军委建制,在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对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党的建设、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由军委办公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