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具体如下——
生产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流入市场。
销售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通行管理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统一号牌式样,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登记上牌各项准备工作。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数量进行测算,按照统一号牌式样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按规定时限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稳妥落实佩戴安全头盔制度,提示群众购置安全头盔;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分配路权,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停放充电管理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电力部门要确保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各地要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