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与评选管理,该部日前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居环境奖包括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两类。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项目。
在申报条件方面,除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还要求申报城市符合《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命名等要求;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还要求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在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申报主体经申报材料预审、第三方评价、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综合评议、公示等评选环节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命名。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命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进行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