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23日讯 (记者 谷正原) 12月15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一超市购买了双汇牌香熏火腿。该产品生产日期为8月17日,保质期为120天,售出时已过期1天。据李先生所述,结账后他发现该商品已过期,随即欲返回货架拍照取证。“这个时候多名超市店员把我围住,店长还伸手抢夺我手中的火腿。”李先生说,见此情景他果断报警,民警赶到后他才得以脱身。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外出了,不在商场,电话也一直没打通。”信网获悉,目前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来源:受访者)

12月15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一悦超市购买到双汇牌香熏火腿,单价为19.8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8月17日,保质期为120天,售出时已过期1天。据李先生所述,结账后他发现该商品已过期,随即欲返回货架拍照取证,此时多名超市员工将他团团围住,一位自称店长的员工还试图抢夺他手中已购买的火腿,争抢过程中李先生手背共有两处被挠出血。为保护自身安全,他果断拨打了110.在民警的保护下离开了商场。

(来源:受访者)

“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赶紧取证,然后向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根本就没跟商场提出过要求赔偿之类的诉求,没想到还是遭受到如此野蛮的对待!感谢民警及时赶到,帮助我脱困。”李先生说道。

(来源:受访者)

为落实情况,信网多次联系至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我不了解当时的情况,商场这边太忙了,负责人外出了,电话也一直没打通。”李先生告诉信网,虽然他手背被挠出血,但伤情并不严重,他不打算继续追究这一问题,但是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目前他已将情况反映至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事件正在调查之中,信网也将对此持续关注。

针对李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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