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传播正确价值观。培训内容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标准》要求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教练员应熟悉运动项目教学训练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至少持有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等六种证书的其中一种。